天正平概况

王清华

   

 

      王清华:男;山东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所—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本人具有丰富地办案经验和较强地社会活动能力,办案风格严谨而不乏灵活,务实高效、思维敏捷、善辩。在本人眼中,当事人的事没有大小之分,都是大事。利用综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在法律框架下为当事人追求最大利益是本人的永远的追求。
自2006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赞誉。
共承办刑事、经济、民事行政、劳动仲裁、刑事赔偿的各类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600多件,标的额达5386.75万余元,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876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成为平度市名律师。多年来,被评为平度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                                                                                                                                                             典型案例:因受害人刘某某(原告)驾驶摩托车与即墨某公司(被告)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致受害人左眼部受伤。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在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科作出的四级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鉴定资质,并且提出重新鉴定。在征的原告同意后,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残。结果出现戏剧性的一幕。其鉴定结论为该事故至原告左眼受伤构成8级伤残。该事故发生20年前原告的右眼因石块受过伤,案发时鉴定为8级伤残;两只眼睛目前的情况为二级伤残。法院最后判决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左眼眼按照八级伤残来赔偿,共计15万元左右。判决下达后,原告几乎接受了该判决书。但是原告律师王清华认为:本案原告家属的情况十分特殊,原告的配偶系精神病患者,其母亲长达三十年的偏瘫,其孩子缺乏亲情的照顾,性格极为偏执。事故发生后,原告上吊自杀过好几次,其家庭情况极为惨烈。                                                                                                                                                             为此,原告律师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原告办理了上诉费的免除事宜,打消了原告的费用顾虑。之后用真情书写了长达5页的判决书。并且用录像机把一家人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当庭播放。把原告的一家拉到青岛中院的审判庭上。王清华律师认为:该案件应当按照二级伤残来赔偿,理由:正是该次事故导致原告的左眼失明,进而把本来有伤的左眼拖累损坏,导致视力严重下降,到案发时几乎双眼失明。原告案发前的情况系左眼正常,加上有伤的右眼可以骑摩托车上下班,照顾一家老小。正是该次事故导致全家瘫痪,一家人没有生还的希望。律师的上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同情和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最终的赔偿额为45元左右,比一审多出30多万元,完美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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